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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

(2008-08-18 16:46:57) 阅读数:137

   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,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近日,太原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小店区一食品加工企业,积极宣讲新出台的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

    新的 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。与以前的规定相比,增加了对食品产地、分装者、警示说明、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。规定要求,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;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;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;按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,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;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。同时,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 “营养”、“强化”字样的,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。

    规定还要求,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。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,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。乙醇含量10%以上(含10%)的饮料酒、食醋、食用盐、固态食糖类,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。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、月、日表示。

    在调料、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明明加入了甜味剂、防腐剂、着色剂,却不在其包装上标注的做法,今后将受罚。此外,有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,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、治疗疾病作用的;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;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;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等等。如果违反,质监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的,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;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,且逾期不改的,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    太原市质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,在选购食品时,应注意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是否标注厂名、厂址、配料、执行标准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净含量等相关信息,如若没有,可向质监部门举报,举报电话是0351-96315、4294100。

(来自:食品添加剂网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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